鐘表“飛亞達”與服裝“飛亞達”的不期而遇,引發(fā)了一場商標權屬糾紛。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核準江蘇省常熟飛亞達制衣有限公司(下稱常熟飛亞達)“飛亞達”商標注冊的裁定。
記者了解到,該案原告為創(chuàng)建于1987年的飛亞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亞達公司),該公司的“飛亞達”商標經該公司多年的宣傳推廣,已在鐘表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常熟飛亞達則主營羽絨制品、休閑服飾等服裝產品,成立至今已有20年,一直穩(wěn)步發(fā)展。
兩個“飛亞達”鬧出商標糾紛后,能否共存成為雙方爭論焦點。飛亞達公司表示,常熟飛亞達的“飛亞達”商標若被核準注冊,將導致市場混亂,對該公司將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常熟飛亞達制衣廠則回應稱,“飛亞達”取自其公司字號,申請商標并無不妥。
重蹈覆轍?
據了解,此次糾紛并非雙方首次因為商標確權而交手。常熟飛亞達曾于1995年8月提出“飛亞達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1997年3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服裝、羽絨服等商品上。
2001年,飛亞達公司以常熟飛亞達該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不過,由于商評委認為其撤銷理由不能成立,飛亞達公司未能如愿撤掉常熟飛亞達的商標。隨后,飛亞達公司雖然也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還是鎩羽而歸。目前,“飛亞達及圖”商標經常熟飛亞達續(xù)展,有效期截至2017年3月27日。
對于此次雙方的再度交鋒,常熟飛亞達方面表示,飛亞達公司提出的理由與其2001年所提交理由基本相同。為此,在答辯時,該公司提交給相關行政機關的證據主要是上述“飛亞達及圖”商標撤銷案件的行政裁定和相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該公司認為這些材料足以能說明問題。
能否共存?
據悉,雙方此次糾紛源于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使用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的“飛亞達”商標,飛亞達公司隨后提出異議。據該案相關資料顯示,飛亞達公司認為“飛亞達”為其獨創(chuàng)商標,經大量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此外,在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該商標時,其一件“飛亞達”商標早已于1999年被認定為鐘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應受到跨類保護,常熟飛亞達申請的“飛亞達”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飛亞達公司還指出,雖然常熟飛亞達已于此前注冊“飛亞達及圖”商標,但彼時其“飛亞達”并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飛亞達”商標時,其商標則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飛亞達及圖”商標撤銷案與此次的異議案并不同,“飛亞達及圖”商標撤銷案的相關裁定或判決也不具有任何證明作用。
常熟飛亞達辯稱,其申請“飛亞達”商標是在“飛亞達及圖”商標基礎上的再次注冊申請,于法有據,應獲注冊。
商評委于2012年7月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為飛亞達公司的引證商標“飛亞達”雖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鑒于馳名商標保護的個案原則,該公司應提交常熟飛亞達公司申請該案被異議商標“飛亞達”前其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tài)的相關證據。但根據飛亞達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商標已享有較高聲譽。
商評委還認為,雖然雙方商標均有“飛亞達”文字,但該文字均與雙方當事人的企業(yè)字號相同,而且雙方的企業(yè)字號已共存多年,不會致使消費者誤認。
據此,飛亞達公司尋求的“跨類保護”未能得到支持。
隨后,飛亞達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該院已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截至發(fā)稿時,記者獲悉,飛亞達公司并未在上訴期內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份判決已經生效。(楊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