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作者署名權遭侵權是否適用賠禮道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已故作者署名權遭侵權時,法院不宜適用賠禮道歉的救濟方式。
電信卡印制侵權畫作
2011年1月,華女士在上海購買了電話卡,隨后發(fā)現電話卡正面的人物畫與其父親所畫的一幅作品基本一致,不同的僅是電話卡的圖案刪除了原畫作中華女士父親的印章,并在左上角標示有“中國電信”的標志和文字。
華女士認為,其父親是老一輩著名畫家,在國內外享有崇高聲譽,特別擅長古典人物畫,高人雅士、神仙仕女均為其代表。2004年其父去世,其與母親作為繼承人依法享有相關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被控侵權電話卡侵害了其與母親對父親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故華女士與其母親將中國電信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信)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信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就侵害其父親作品人身權向兩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一審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請。
二審改判不適用賠禮道歉
中國電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判決駁回兩原告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賠禮道歉是對人身權受到侵害的一種救濟方式,主要由侵害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致歉,以達到彌補受害人心理創(chuàng)傷以恢復自我評價、維護人格尊嚴等效果,該項民事責任的承擔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同時,此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責任有著明確的承擔主體和實施對象,其既不宜由他人代為履行也不宜由他人代為接受履行。本案中,原審認定電信公司侵犯華女士父親的署名權具有事實依據。但署名權由作者專屬享有,作者去世后,其繼承人并不繼承取得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僅對該人身權利進行保護。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已經去世,如判令向作者賠禮道歉已無履行可能,而涉案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并不會導致被上訴人人格或精神受損,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禮道歉不當,二審予以改判。
“我們對法院的二審判決表示理解,因為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已逝,作者的著作權人身權也不能夠被繼承,登報道歉并沒有承擔主體。”本案兩原告代理律師李俊向本報記者表示。
已故作者人身權如何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關于人身權保護的基本理論和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作者死后,其著作人身權由其繼承人依法保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瑞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其著作人身權受到侵犯,其繼承人可以依法起訴侵權人,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一審判決是,被告中國電信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就使用美術作品《月下獨酌李白》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一事,公開賠禮道歉。但在二審程序中,上海一中院的二審判決卻未支持原告的署名權適用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孫國瑞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似有不當之處。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7項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將賠禮道歉規(guī)定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在民法學界,一般認為,賠禮道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情節(jié)輕微者,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當面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保護其人格尊嚴的責任形式。侵權人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被侵權人進行道歉,以取得諒解。在本案中,二審法院不適用對已故作者署名權進行賠禮道歉的判決理由“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已經去世,如判令向作者賠禮道歉已無履行可能,而涉案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并不會導致被上訴人人格或精神受損”似可商榷。作者死后的著作人身權由其繼承人保護,作者與其繼承人之間的親權關系,是在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能導致其繼承人精神受損的前提和基礎。
孫國瑞認為,作者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其繼承人必然會遭受精神上的痛苦。雖然“判令向已經死亡的作者賠禮道歉已無履行可能,”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涉案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并不會導致原告人格或精神受損”的結論。對于侵犯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可以依法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死亡作者的繼承人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接受侵權人的口頭或者書面賠禮道歉。然而,也有專家認為,在著作權侵權類案件中,署名權應由作者專屬享有,本案中,作者已經死亡,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賠禮道歉的實施對象缺失。華女士及其母親僅依法有權代為保護作者署名權,但這一保護的實現不宜脫離署名權的人身專屬性。
該專家認為,賠禮道歉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權利人自我評價降低、自我感受屈辱為前提,而署名權的侵犯通常不足以致此,正如上海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所言,涉案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并不會導致作者人格或精神受損。因而,本案不適用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胡 嫚 潘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