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是福建省廈門市的著名景區(qū),而產自于廈門的傳統(tǒng)糕點——餡餅也聞名遐邇,成為廈門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廈門鼓浪嶼食品廠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生產“鼓浪嶼”牌餡餅,先后被原輕工業(yè)部、商務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優(yōu)質獎”、“福建省工業(yè)品博覽會銀質獎”和“福建省優(yōu)質產品”,2012年9月被評為“廈門老字號”。
由于眾多商家爭相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針對“鼓浪嶼”商標使用的爭議也日漸頻發(fā)。近日,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鼓浪嶼”傳統(tǒng)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宣判,判決廈門一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從1983年始,原鼓浪嶼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餡餅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和銷售,“鼓浪嶼”牌餡餅及糕點在業(yè)界享有較高聲譽。2001年及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廠注冊“鼓浪嶼”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571341號和第3847042號)。后經企業(yè)變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讓了上述“鼓浪嶼”商標,并授權廈門興茂公司獨占使用。廈門興茂公司在承繼原先傳統(tǒng)制作工藝的同時,對原先產品包裝也做了大幅度改動,與眾多同類競爭產品包裝區(qū)別。
2013年4月,興茂公司發(fā)現(xiàn)市面上由譽海公司生產、東本公司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guī)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并且產品描述為“鼓浪嶼餡餅按照傳統(tǒng)工藝和獨家配方精工細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qū)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與東本公司均侵害了興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二者告上法庭。
譽海公司答辯認為,“餡餅”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鼓浪嶼”是地名且在同行業(yè)被廣泛使用,因此在包裝上使用“鼓浪嶼”三字是廈門餡餅行業(yè)的通行做法,是依慣例的合理使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有關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地名。同時,興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是“鼓浪嶼”而非“鼓浪嶼餡餅”。自己在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餡餅”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標權益。東本公司答辯補充強調,自身進貨來源及銷售行為均合法,不存在過錯。
法院查明,譽海公司產品包裝均為長方形翻蓋式禮盒,質地是硬牛皮紙,但因外觀設計上存在差異,共使用過兩種版本:在第一個版本中,外包裝上書三行文字,第一豎行是“傳承經典純手工制作”,第二豎行和第三豎行構成“鼓浪嶼”、“餡餅”,其中“鼓浪嶼”三字分外顯眼;在第二個版本中,同樣在外包裝上書三行文字,第一行書寫“餡餅”二字,字跡明了;第二豎行是“鼓浪嶼特產”,第三豎行是“傳承經典純手工制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通用名稱、地名的使用應當是“正當使用”。雖然“鼓浪嶼”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餡餅”也是食品行業(yè)的通用名稱,但在譽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個包裝盒版本中,“鼓浪嶼”和“餡餅”在盒蓋正面呈現(xiàn)為分開、各自獨立的兩行,可見被告并非將“鼓浪嶼餡餅”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使用,而是特別突出了“鼓浪嶼”三個字。從整體上看,“鼓浪嶼”三個字在餡餅盒外包裝中處于居中、顯眼的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
而在第二個版本中,譽海公司使用的是“鼓浪嶼特產”字樣,五個字連為一個整體,沒有將“鼓浪嶼”三個字單獨突出使用,并不會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將被告的產品誤認為是原告的“鼓浪嶼”牌餡餅。雖然興茂公司是注冊商標“鼓浪嶼”的獨占使用權人,但同時鼓浪嶼也是一個耳熟能詳?shù)牡孛?,根?jù)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告并不能禁止其他人合理使用作為地名的“鼓浪嶼”。因此在第二個包裝版本使用上,并沒有侵犯原告享受的商標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譽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第一個版本的包裝盒,同時賠償廈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