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精英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深圳市藍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異議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來了 “米奇樂”(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商標的注冊申請,注冊號為4824156,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木偶,玩具,玩具熊,智能玩具,棋,運動球類,鍛煉身體器械,圣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撲克牌”商品,該商標經(jīng)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刊登在第1151期《商標公告》上。迪士尼企業(yè)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對此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米奇妙世界”商標構(gòu)成近似,被異議商標是對其著名標志性卡通人物中文名稱的惡意摹仿。
(被異議商標) (引證商標)
在本案中,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6、18、26類商品上,與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8類商品不構(gòu)成近似,此外,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在先注冊的“MICKEY’S WORLD”等商標也未構(gòu)成近似,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異議人著名標志性卡通人物中文名稱的行為極易誤導公眾造成不良影響證據(jù)不足。
2011年6月29日,國家商標局作出“米奇樂”商標異議裁定,判定異議人所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第4824156號“米奇樂”商標予以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