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銀川盛世龍飛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盛世龍飛公司)在“啤酒”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了與深圳華強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強文化)的知名動漫《熊出沒》的主角之一“光頭強”的名稱和形象完全相同的組合商標“光頭強及圖”(簡稱系爭商標)。該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極易損害華強文化的合法利益。該商標公告后,華強文化委托精英知識產權對該商標提起異議,后經商標局審理,最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決定對系爭商標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案例點評:
根據(jù)商標局與商評委聯(lián)合頒發(fā)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適用該條款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接觸或可能接觸相關作品,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隨著華強文化及其關聯(lián)公司制作的《熊出沒》系列動畫片近年來在各級電視臺、各地電影院的熱播以及相關宣傳活動的大力開展,其中的主角之一“光頭強”的名稱及其形象已經具有高度的知名度,深入人心。此外,早在設計完成之初的2010年,華強文化的關聯(lián)公司就已經將該人物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向國家版權登記中心申請過著作權登記,并將相關權利獨占許可給華強文化。系爭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上述美術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極其相似,而且商標中還配上了與該美術作品名稱相同的文字,這種高度雷同的情況,絕非偶然,可以推定被異議人在主觀上存在將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為商標的故意,損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權。
在本案中,華強文化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光頭強”人物形象傳播時間長、范圍廣,并且該形象已經深入人心,因而商標局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裁定系爭商標不予注冊,有力打擊了通過傍名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保護了華強文化的合法利益。
新聞來源:精英知識產權集團 法律部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