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交換階段才新增的理由是否能被采信?
上篇文章中評述的“檳城怡寶”無效宣告案件,相比異議案件,由于無效宣告案件增加了證據(jù)交換這一程序,被申請人答辯材料須寄送申請人進行質證,精英知識產權律師通過被申請人自己所提交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檳城怡寶”的產品圖片中載明其咖啡產品是“‘源自馬來西亞的誘惑’,原產地:菲律賓”。通過這一組關鍵證據(jù),精英知識產權律師在證據(jù)交換質證階段增加了重要的無效理由,認為爭議商標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項目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七)項之規(guī)定。而最終,商評委是支持了本條理由,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
讀者可能會對這一程序產生疑問,為何后來才增加的理由可以獲得商評委的實質審理并獲得支持呢?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這里,審理內容包括了:評審請求、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
首先,無效宣告案件中,請求肯定是請求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此在《商標法》第五章中已有明確,本文中不再展開說明。
至于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答辯的事實和理由如何最終確認并固定就不那么簡單了。根據(jù)申請書式的要求,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所以事實與理由和證據(jù)是緊密關聯(lián)的。
《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證據(jù)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jù),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jù)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請注意這里的“證據(jù)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筆者用圖解無效宣告的基本流程,結合流程進行說明:
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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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根據(jù)無效宣告理由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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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再寄送給申請人質證→→若不質證,商評委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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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質證?申請人無新證據(jù)、新理由提交,商評委進行裁決;
?申請人有新證據(jù)、新理由提交,商評委再將質證意見交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再次答辯質證,商評委進行裁決。
嚴格來說,申請人質證階段再補充的新證據(jù)和新理由是已經(jīng)超出了三個月的補正期限的,視為期滿后提交的證據(jù)和理由,如果該新證據(jù)和理由經(jīng)過對方的質證,商評委可以采信。
回到“檳城怡寶”案件中,申請人是在看到被申請人答辯的證據(jù)材料時才知曉其實際是如何使用的,因此才增加了新的產地誤認的理由,而該新理由和新證據(jù)商評委收到后交對方進行了再次答辯質證,經(jīng)過質證后的證據(jù)和理由可以采信,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序。
一定有人會說,那是否可以通過不質證而使新理由和新證據(jù)不被采信嗎?根據(jù)全面審理的原則,如果所提出的新理由和新證據(jù)有正當理由,并且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法律的空子真不是那么好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