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飛亞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成立于1987年,是境內唯一一家表業(yè)上市公司,集手表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于一體,擁有知名品牌“飛亞達”和“唯路時”,營銷網(wǎng)絡覆蓋海內外。
1988年02月15日,異議人申請注冊第334032號“飛亞達”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4類“石英手表,機芯,鐘表零配件”商品項目上。1999年,“飛亞達”商標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被商標局認定為第14類鐘表商品項目上的馳名商標。
2015年09月09日,某自然人(以下簡稱“被異議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7859174號“飛亞達”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燃氣爐”等商品項目上,并于2016年09月27日獲得初審。
異議人委托深圳市精英商標事務所(以下簡稱“我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2018年01月24日,商標局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案例點評
本案中,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第11類第4978027號“飛亞達”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雖然文字相同,但兩者指定使用的商品項目不構成類似商品,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保護。但決定中提到,“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于‘鐘表’等商品上的‘飛亞達’商標經(jīng)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指定商品上,易致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從而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即馳名條款)對異議人的馳名商標“飛亞達”進行跨類保護,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上述決定說明商標局在本案中認定異議人的“飛亞達”商標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這一事實。
對于企業(yè)而言,馳名商標不僅是對企業(yè)商譽及商品服務質量的肯定,還能為企業(yè)提供更強有力的司法保護。依照我國目前的商標制度,普通商標僅能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排斥他人注冊與其近似的商標,即同類保護。同時,商標權利僅限于注冊地所在國,不能當然地在其他國家受到承認和保護,這是知識產(chǎn)權地域性的一種表現(xiàn)。但對于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可獲得跨類保護,而《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TRIPS協(xié)定》則明確規(guī)定馳名商標在成員國之間可獲得跨地域保護?!渡虡朔ā返谒氖鍡l則規(guī)定對于惡意注冊的情形,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賦予了馳名商標更長的保護時間。
既然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如此之大,可想而知其認定程序也存在諸多限制。這里涉及到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所采取的三個原則,即個案認定、被動認定、按需認定原則。
所謂個案認定,即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僅對本案有效,效力不及于其他案件,更不能作為一種榮譽進行宣傳。但是,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記錄可在其他案件作為一種參考,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商標所有人的舉證責任。
所謂被動認定,即商標所有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時,主管機關不會主動進行認定,需商標所有人在具體案件中主動申請認定。
所謂按需認定,即依據(jù)其他條款無法對當事人商標進行保護,且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對當事人未在國內注冊馳名商標產(chǎn)生混淆,或者對已在國內注冊的馳名商標在其他類別容易產(chǎn)生混淆或者有可能淡化時,主管機關才會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
因此,企業(yè)在實際經(jīng)營中應重視商標的管理及建設,及時保存商標使用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形成規(guī)范的商標證據(jù)保存機制。當商標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這些證據(jù)將對認定馳名商標及商標維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